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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“富士康”事件的多维反思(上)
作者:董天策 文章来源:中国新闻传播学 更新时间:2006-9-25

轰动一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的鸿富锦精密工业(深圳)有限公司起诉《第一财经日报》两位记者一案,在当代中国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史上十分罕见:从8月28日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富士康状告记者侵害其名誉权并向记者索赔3000万开始,到8月30日富士康将诉讼索赔由3000万巨额改为象征性的1元,再到9月3日富士康撤诉,双方发表和解的联合声明,真是一波三折,起伏跌宕,极富戏剧性。有评论认为,“其悬念度和跌宕度倒不像是一场新闻侵权官司,而像是事先精心导演的一幕精彩戏剧,全然出乎人们的正常思维和判断” 。

  在法律的意义上,双方由兵戎相见到化干戈为玉帛,或许是两全其美的结局。然而,这一诉讼案件以及围绕此案而形成的媒介事件(总称“富士康事件”)蕴含了太多令人深思的问题,不能不认真反思。如何反思?富士康事件牵涉到方方面面,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展开。这里主要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。

  一、富士康为何起诉记者?

  6月14日,英国的《星期日邮报》发表了一篇题为《ipod》之城的报道,披露了ipod的代工厂即富士康工厂员工的工作状况。6月15日,《第一财经日报》刊登《富士康员工:机器罚你站12小时》一文,在国内率先报道富士康“血汗工厂”的问题,引发了富士康劳工门事件。虽然富士康母公司台湾鸿海集团于6月19日做出回应,称《第一财经日报》的报道不实,有关报道却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。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还相继刊登了《富士康离职员工:底薪很低福利很好》、《富士康工厂再调查:员工收入主要靠加班》等文章,其他媒体及各大网站也都有相关报道。

  7月10日,富士康以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“侵犯名誉权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,分别要求王佑和翁宝各自赔偿2000万、1000万,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,查封、冻结了两位记者的财产。这是中国大陆状告媒体记者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,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。1993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指出,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,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,只列单位为被告。”按此规定,富士康显然应该起诉报社而不是起诉记者。但是,富士康却只起诉记者而不起诉媒体,这又是为什么呢?

  从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出,富士康最初面临的危机是媒体对其“血汗工厂”的披露。当英国《星期日邮报》首次报道之后,苹果公司随即介入,对富士康工厂是否违反相关规定、员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进行调查。事实上,之后国内媒体所针对的焦点也是集中在“血汗工厂”上面。因此,如何应对这场危机,就是富士康面临的公关挑战。

  分析起来,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威慑记者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: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,一般不得采取查封、冻结的保全措施。起诉记者而绕开报社,也就绕过这一规定。对于记者个人来说,3000万的索赔也确乎是一个天文数字。难怪在媒体的有关报道中,两位记者都坦陈面临巨大的压力,翁宝更在博客中声称这是他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最艰难的时刻。这不就收到了“杀一儆百”的威慑之效吗?与此同时,起诉记者个人又是为了转移人们的视线,让人们的注意力集中新闻官司上。的确,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,舆论界的矛头所向,正是新闻自由遭践踏、舆论监督面临资本打压、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等问题,而富士康“血汗工厂”的问题倒是被凉在一边。

  不过,尽管富士康的预谋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,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失算了。因为践踏新闻自由、打压舆论监督的结果等于是错上加错,只能使自己被舆论界所围剿,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。企业要赚钱,是天经地义的,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。面对媒体的批评报道,富士康不认真检讨,反而凭借其强大的资本力量进行一场恶性起诉,只能使自己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。可以这样说,正是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,富士康才一步一步地退让,直到最终撒诉。

  二、《第一财经日报》的批评报道是否准确客观?

  既然富士康理亏,为什么《第一财经日报》不像众多支持者所期望的那样反诉富士康而要与之和解呢?该报总编辑秦朔事后在《为什么是和解,还有歉意》一文中直言不讳:“我在前几天接受采访时说过,我们有支持报道的确定证据,有信心胜诉。可是,即使法院判我们赢了(从司法角度赢了),我的内心是否也赢了?对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这张把受尊敬和可信赖视为核心价值的报纸来说,我的内心要赢,一定要在新闻品质上赢得无懈可击。而在这一点上,正如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过的,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,确有瑕疵。”秦朔的这番解释,应当说是实事求是,推心置腹的。

  在新闻工作中,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性的调查性报道体现出来的。调查性报道如果没有把握好分寸,很容易引发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官司。从新闻业务层面来看,如果能够写好调查性报道,降低新闻官司的发生概率,也是新闻工作者在做舆论监督时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。而《第一财经日报》对富士康的有关报道,显然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。

  首先调查数据并不科学。从数据来源上看,缺少权威部门或权威人士的发言。在6月15日发表的《富士康员工:机器罚你站12小时》一文中,记者主要从如下这些人员获得资料,一是化名为“陈峰”的工作人员,对他的所看、所闻、所感都进行了描述;二是富士康外联部的贺小姐;三是所谓的“大多数职员”,采访对象的指向十分模糊,所得的资料也就无从查证。在逻辑推理上,存在着以偏概全的倾向。文中并未出现科学的调查统计数据,而仅仅从一些工作人员的状况,将之推广至工厂大多数员工,其合理性就成为一个问题。

  其次是调查性报道存在煽情化的倾向。从行文上看,情绪化的表达比较明显。如文章开头将“招进来1000人,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”这句话凸显出来,而在文章的结尾,又引用“干得比驴累,吃得比猪差,起得比鸡早,下班比小姐晚,装得比孙子乖,看上去比谁都好,五年后比谁都老。”同时对“陈峰”的所见所闻也是极尽煽情手法。

  调查性报道必须客观真实,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却大大降低了这种客观真实性。而客观性、真实性的丧失,必然容易引起媒体与报道对象之间的新闻纠纷。当然,作为新闻报道,调查性报道不可能做到像专业调查统计部门那样权威和严密,它也是需要一些故事性的材料,以增强可读性。但是如果仅仅有煽情性的表述,而不结合科学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,这调查性报道本身的客观真实性就有待商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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